专利复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委托本公司请求复审,委托人需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交纳代理费和官费,向本公司提供被驳回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及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文本和答复意见文本,以及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