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标注册
一、巴黎公约途径注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二、欧盟商标注册 1993年12月20日,欧盟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已扩展到27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 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 OAPI 组织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每份申请可以为一标三类;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注册申请日开始计算。虽然 OAPI 组织实行先申请原则,但通常申请人需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后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商标如果要提出续展,则必须提交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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