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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一字之差!竞争对手仿制专利竟然不侵权!为何?
专利权人(原告)信息:
专利权人:王本淼
专利名称 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
专利号ZL98231113.3
申请日期:1998-07-28,授权日期:1999-10-13
权利要求书:
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筒管(2)和封闭筒管(2)两端管口的筒底(1)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底(1)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1.2)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1.2)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1.1)相粘接,筒底(1)两侧板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1.1),同样,所述筒管(2)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2.2)叠套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筒(2.2)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2、1)粘接,筒管(2)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2、1)。
案由:
专利公布后的2002年。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产品,这个产品由大连新益公司开发销售,这个产品基本和王本淼专利权所述内容一致, 仅有一处不同(见黑体部分)。
新益公司产品特征:
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至少一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1.2)叠合.........所述筒管(2)以至少一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2.2)叠套......。
专利权人王本淼十分恼火,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最终判决结果:不侵权!
专利法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不侵权理由
该专利保护的是:....筒底(1)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
该专利仅保护二层及以上的技术特征;
所以一层这个技术特征就不在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因此大连新益公司开发的产品不侵犯专利权!
本案启事
1.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核心元素!
2.专利代理应该委托有资质、有经验、且具有专业背景的专利代理师处理。
3.有漏洞的专利,可以分析利用,免费使用其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