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MK涉外小课堂第十九期-美国专利申请-授权要件
根据美国专利法相关规定【1】,美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要件包括:35U.S.C.101专利适格性;35U.S.C.102新颖性;35U.S.C.103非显而易见性;35U.S.C.112 说明书清楚简要。
【1】35 U.S.C. 131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The Director shall cause an examination to be made of the application and the alleged new invention; and if on such examination it appears that the applicant is entitled to a patent under the law, the Director shall issue a patent therefor.
The main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the grant of a patent to an applicant are set forth in 35 U.S.C. 101, 102, 103, and 112.
1. 35 U.S.C.101专利适格性
1)重复授权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以及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804节的相关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器官、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在我国一些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动物以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等,在美国都是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 35 U.S.C.102新颖性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无法获得专利权:
(1)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创造权利已经获得专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该发明创造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3.35 U.S.C.103非显而易见性
35 U.S.C.103就“非显而易见性”进行了规定,类似于中国专利审查有关“创造性”的要求。
一项发明,虽然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术之间的差别微小,以至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取得专利。
4. 不满足美国专利法第35 U.S.C.112条相关规定
35 U.S.C.112对说明书进行了规定,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规定:(a)一般规定(in General);(b)结论(Conclusion);(c)格式(Form);(d)从属权利要求援引其他权利要求(Reference in Dependent Forms);(e)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援引其他权利要求(Reference in Multiple Dependent Form);(f)组合发明的权利要求构成要素(Element in Claim for a Combination)。
(1)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并且在说明书中需要公开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最佳实施例;
(2)说明书中应该包括一个或多个该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及其范围;
(3)对于用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应详细披露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与之等同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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