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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MK涉外小课堂第三期——美国专利申请之申请人变更

时间:  2022/9/14 11:13:12      发布者:  admin

  美国专利实务过程中,经常会有变更申请人和转让专利权的情况,本期就为大家介绍美国专利申请人(MPEP605.01)相关内容,美国专利申请人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受让人

(2) 共同发明人(35 U.S.C. 116(a)(b))

(3) 已故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35 U.S.C. 117)

(4) 发明人有义务向其转让发明的人

(5) 表现出有足够专有权的人


  实践中,申请人通常是受让人,故只需要提交Assignment 以证明申请人资格即可。

同中国申请类似,美国专利申请人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费用减免,比如美国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是小实体,则可以减免部分官费的50%,故美国专利申请人如果是小实体,一件常规申请从申请到授权阶段的官费仅为1510美元。

小实体包括:

①个人

②相关规定下的小型企业(雇员数(包含关联机构)不超500人)

③相关规定下的非盈利组织(含大学及高等教育机构、医院、研究所)

美国专利申请和授权阶段的申请人变更事项:

(1)申请没有指明申请人,默认发明人是申请人;

(2)变更申请人:

①新申请提交时变更:发明人直接签署将发明转让给新申请人的转让书;

②提交后授权前变更:提交supplemental ADS,assignment,POA;

③授权后:转让证明。